司法解釋的出台讓我們看到中國的反恐正在全面展開,走向常態化、制度化、法治化,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,中國的反恐才剛剛上路,可做的還有很多
  □燁泉
  近日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聯合下發《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《意見》明確,編造發生劫持航空器威脅、爆炸威脅、生化威脅、放射威脅等將以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。
  這一司法解釋體現了當前中國反恐工作的三大特征。首先就是常態化。接連發生的暴恐事件,讓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,中國正在成為恐怖襲擊的多發區和重災區,恐怖活動的風險前所未有。對中國來講,反恐絕不是應急之舉,也絕不是向街上布警,多派武警巡邏車那麼簡單,反恐必須進入常態化、持久戰模式。
  要做到這一點,立法是根本,所以人們呼籲出台反恐法。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,特別是像反恐法這樣基本法的出台並不容易,因為它涉及到有關國家的基本制度、公民的基本權利等重要問題,如果過於倉促,一定會有不周到之處,很可能會導致朝令夕改,不利於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。而先通過司法解釋來規範反恐的司法活動,一方面可以讓迫在眉睫的反恐鬥爭有法可依,做到統一適用法律,規範偵查、起訴、審判活動;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司法實踐為反恐立法積累經驗,使以後的立法更加科學有效。
  其次是司法解釋體現了當前中國反恐重拳嚴打的特點。幾次暴恐事件發生後,習近平總書記都在第一時間作了重要批示,這些批示雖然內容各有不同,但都保持了一個不變的基調,那就是“嚴打”,“嚴打”是黨和政府對待暴恐犯罪活動的明確態度。所以,司法機關針對暴恐案件,無論是偵破、起訴,還是法院的審判都凸顯出了從嚴從快的精神。
  這次的司法解釋更是這樣,不但對編造傳播恐怖信息的要定罪處罰,而且還特別規定了,網站、網頁、論壇、電子郵件、博客、微博、即時通訊工具、群組、聊天室、網絡硬盤、網絡電話、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、開辦、經營、管理者,在明知的情況下,允許他人利用信息平臺發佈恐怖信息的行為,將“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”。這個規定加大了信息平臺建立、經營、管理者的法律責任。
  近來,通過網絡組織恐怖活動、煽動民族仇恨已經成為恐怖分子的常規手法,這些網站和社交平臺的建立者、管理者雖然沒有直接參与恐怖活動,但他們是罪惡的根源,他們是組織者和教唆者,所以他們的罪責更嚴重。
  司法解釋的第三個特征是防範性。根據各國的成功經驗,反恐鬥爭防範重於打擊。而防範級別的提升最容易引起爭議和不滿情緒。以美國為例,“9·11”以後,美國反恐級別全面提升。在“9·11”之前,美國政府分發給航空公司用於核查身份的恐怖分子黑名單隻有16人,“9·11”之後,這個數字提升到了十幾萬人,一時間弄得美國民眾怨聲載道,但美國政府還是堅持了這樣的防範措施。2010年11月,美國運輸管理局又推出了全身掃描儀和強迫搜身檢查措施,在全身掃描儀下,乘客的身體各部位分毫畢現。無疑,這一舉措又引發了民眾維護隱私權的強烈抗議,結果依然是抗議無效。
  當前,中國的反恐形勢並不比美國更樂觀,強化防範中國需要做的可能會更多。法律的作用不僅僅是打擊犯罪,更重要的是通過立法來預防犯罪,警示人們哪些行為是禁區,同時還要以法律的權威性來形成社會共識、平息各種爭議。
  司法解釋不僅再次強調了以“詐彈”方式與航空公司“開玩笑”的行為是犯罪,而且還特別規定,以“異教徒”、“宗教叛徒”等為由,隨意毆打、追逐、攔截、辱罵他人,擾亂社會秩序,情節惡劣的,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。其實,這類事情在一些民族地區時有發生,尤其是以“異教徒”、“宗教叛徒”等為由,辱罵、歧視他人的現象絕非偶發。類似情況如果頻繁出現不能得到有效制止,會醞釀民族仇恨、煽動極端情緒,更會孳生恐怖主義的罪惡。把上述行為定性為犯罪,也是防範恐怖主義犯罪的必要之舉。
  司法解釋的出台讓我們看到中國的反恐正在全面展開,走向常態化、制度化、法治化,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,中國的反恐才剛剛上路,可做的還有很多。
  (原標題:司法解釋凸顯中國反恐三大特征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z09azxhs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